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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1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25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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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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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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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看来功利原则的含糊性是不太可能仅仅用一种较精确的功利测度就令人满意地排除的。相反,一旦我们考察人际比较所需的常规,就会发现有各种不同的规定人际比较的方法。这些方法涉及一些明显不同的假设,而且大概也会有很不同的结果。这些规定及共相应的规则(若有的话)之中哪一种适合于正义观乃是一个道德问题。我相信,当有人说人际比较建立在价值判断上时,他所说的也就是这种意思。尽管接受功利原则显然是一件有关道德理论的事情,但测度福利的程序却没有明显地提出类似的道德问题。既然有不止一个这种程序,选择就依赖于对上述测度的利用;这意味着伦理的考虑最终是决定性的。

梅因对标准功利假设的评论在这里是中肯的,他认为一旦我们知道这些假设仅仅是一种立法的工作规则,知道这就是边沁对待它们的方式,那么这些假设的根据就很明显了。①假定有一个人口稠密、合理同质的社会和一个富有活力的立法机关,那么能够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指导立法的唯一原则就是功利原则。那种忽视人际差别其至很真实的差别的需要导致一个平等地考虑所有人的定理,导致类似性和边际的假定。确实,人际比较的常规要按照同样的观点来判断。契约论认为,只要我们看到这一点,我们就将明白:我们最好完全放弃测度和计算福利的观念。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这不是切实可行的社会正义观的一个部分。相反,两个正义原则更可取,且运用起来要简单得多。通观全局,选择差别原则或者说完整的第二个正义原则,而不选择功利原则甚至在一种混合观念中受到限制的功利原则,还是有道理的。

① 这些评论见Ⅱ,S.梅因:《4期制度历史》(伦敦,1897年),第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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