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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1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26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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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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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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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至善原则

迄今为止,我很少谈到至善原则。但是在刚刚讨论过混合观念之后,现在我要来探讨这个原则。它有两种变体;第一种是目的论的单独原则,它指导社会按下述目的来安排制度并规定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即最大限度地达到人类在艺术、科学、文化方面的优越性。显然,有关的理想被看得愈高,人们就愈需要至善原则。诸如尼采时常赋予伟人(如苏格拉底、歌德)生命的那种绝对重要性并不常见。他在许多地方谈到人类必须不断地努力创造伟大的个体。我们通过为最高种类的善而工作来赋予我们的生命以价值。①亚里士多德的较温和的优越性观念肯定是更常见的。

较流行的观点是:在一种直觉主义理论中,一种至善原则仅仅被承认为数种标准之一。这个原则要通过直觉来和其它原则取得协调。所以,某种观点属于至善论的程度依赖于它赋予文化和优越性要求的重要性。例如,有些人认为希腊人在哲学、科学和艺术上的成就本身证明了古代奴隶制度的合理性(假设为了获得这些成就,这种奴隶制度是必需的),可以确信,这个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至善论的。另一方面,一个人可能仅仅用这个标准来限制在立宪政权下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在这种情况下,至善原则被用来作为一种对平均主义观念的平衡。这样,人们可能会说,分配确实应当是较乎等的,如果这对满足较不幸者的基本需求是必需的,并只是减少了状况较好者的享受和快乐。但是,一般来说,较不幸者的较大幸福并不能证明缩减用来保持文化价值所需的支出是正当的。这些生活形式比较小的快乐具有更大的内在价值(不管这种快乐多么广泛地被人享有)。在止正常条件下,必须保持某种社会资源的最小值以推进至善的目的。唯一的例外是在这些要求和较不幸者的基本需求冲突的时候。因此,如果环境得到了改善,至善原则便获得了比欲望的较大满足不断增加的重要性。毫无疑义,许多人接受了这种直觉主义形式的至善论。它容有歧异很大的解释,看来比严格的至善论表达了更合理的观点。①

①见GA,摩根引用的段落,《尼采的意义》(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山版社,1941车版),第40一42、369一372页。尼采的以下陈述特别引人注目:“人类必须不断地工作以产生伟大的人类个体,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任务……因为问题在于:你的生命、个人的生命怎样才能保持录高价值,最深刻的意义?……这只有通过你为最稀少、最有价值的种类的善而生沿才能做到。”《不合时官的思考,第3篇论文:作为教疗家内叔本华》,第6章。引白J,R,霍林斯戴:《尼采:其人及其哲学》(巴岳日,路易斯安娜州立大学山版社,1965年版),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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