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反对至善原则的理由之前,我将评论,两个正义原则和两种目的论(至善论和功利论)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把注重理想(ideal-regarding)的原则定义为不注重需求的原则。②这就是说,它们不把需求满足的总额及其在人们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看成是与理想唯一相关的特性。那么按照这种区分,两个正义原则和至善原则(包括它的任一变体)一样是注重理想的原则。它们不是从欲望的目的中抽象出来的,它们认为当各种满足是同样强烈和使人愉悦时它们的价值是相等的(按边沁评论的意思,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图钉和诗歌一样好)。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见第41节),某种理想孕育在两个正义原则之中,那些与原则不相容的欲望的满足没有任何价值。而且,我们将鼓励某些品性,特别是鼓励正义感。这样,在考虑除了满足的净余额及怎样分享此种净余额以外的其它事情方面,契约论与至善论有相同之处。事实上,两个正义原则甚至不提及福利的总额及分配而仅仅涉及各种自由和其它主要善的分配。同时,正义原则试图确
①关于这种观点,可见特兰·德·儒兰纳尔:《再分配的伦理学》(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51年版),第53一56、62一65页。也见黑斯廷斯·拉什多尔:《善恶论》(伦敦,津大学山版补,1007年版),第1卷,第235一243页。他维护这样的原则:即每个人的善要被看作是和其仙人的同样的善份量相同的;在决定什么时候人们的善是平等的间题上,要参照至善的际准。追求较高生活的能力构成不乎等地对待人们的一个理由。见第240一242页。一个初的观点潜含在G,E,程尔的《伦理学原理》中,见第6章
②这个规定来自巴里:《政治论证》,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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