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我一直把至善论作为单独原则的目的论来讨论。这种形式的至善论所面临的各种困难是很明显的。直觉形式的至善论看来则要合理得多,而且.当至善的要求是以节制的方式提出来时,反对这些观念就不是很容易的。它们与两个正义原则的差异是微小的。然而,类似的问题产生了,因为一种直觉观点的每个原则都必须被选择,而且虽然在这个例证中,各种推论可能不会那么多,但象以前一样,仍然不存在把一种至善原则接受为社会正义的一个标准的基础。而且,作为政治原则的优越性标准是不精确的;在运用到一些公共问题中时它们必定是不确定的、特异的,不管在较狭的思想传统和交流中,它们可能多么合理地被人们所诉诸和接受。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及其它原因,作为公平的正义要求我们展示出:如果不对人们的行为方式作必要的限制,它们就会干预其他人的基本自由,或者侵犯某种责任和自然义务。因为正是当这种结论的论据失效时,个人就试图以某种特定方式来诉诸至善论的标准。例如,当有人说,某些种类的两性关系是退化的、可耻的,并且因此应该被禁止时,如果仅仅是为了所谈到的个人的缘故(不管他们的愿望是什么),那么,这常常是因为按照正义原则不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论证。于是我们就转到优越性观念上来。但是,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可能受到细微的审美偏爱和个人的恰当感的影响;个人、阶级、社团的差别常常是尖锐的、不可调和的。既然这些不确定性困扰了至善论标准,并使个人自由处于危险之中,那么看来我们最好是彻底地依赖具有分确定的结构的两个正义原则。①所以,即使在直觉形式中,至善论也可能遭到反对,因为它不能规定一个社会正义的可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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