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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2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39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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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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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理由可以证明其它的自然义务。例如,我们可考虑相互帮助的义务。康德(另一些人在这方面遵循了他的思想)认为:提出这一义务的根据在于可能会出现我们需要其他人帮助的情况,不承认这个原则就是剥夺我们从其他人那里获得帮助的权利。①虽然在一些特殊场合中,我们被要求做一些不是为了我们自己利益的事情,但最终平衡起来我们可能还是有所获益,至少从正常环境里的长远情况来看是这样。在每一个单独的情况中,被帮助者获得的益处大大超过了帮助者的损失,并且假设一个人作受益者的机会并不比他必须作帮助者的机会更少,那么这个原则显然有利于我们大家。但这并不是相互帮助的义务的唯一论据,甚至不是它最重要的论据。采纳这一义务的一个充足理由是:它对日常生活的性质有着广泛的效果。我们生活在一个当我们遇到困难时就可指望其他人帮助的社会中,这样一种公开知识本身就具有一种很大的价值。正如结果表明的那样,我们决不需要这种帮助以及我们偶尔被要求来提供帮助的情况并不使这一点有什么不同。狭义地讲,利益的衡量也可能与此无关。这个原则的主要价值与其说要根据我们实际接受的帮助来衡量,倒不如说要根据我们对其他人善良意向的信任感和一旦我们需要他们就会提供帮助的知识来衡量。确实,如果大家都知道这个义务遭到了拒绝,只需想象一下这个社会将变成什么样子就够了。因此,虽然各种自然义务不是一个单独原则的各种特殊表现(我大致这样假设过),但是如果我们考虑了它们所代表的基本态度时,类似的理由无疑就可证明许多自然义务。一旦我们试图描绘这样一种社会生活,在那里没有人具有一点遵守这些义务的意愿,我们就会看到,它将表现出对人类的一种冷漠,即便不是轻蔑。这种态度将使我们不可能形成自我价值感。我们应该再一次指出公开效果的高度重要性。

①见《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学院版,第4卷,第423页。还有-个更为详细的讨论,见《道德的形而上学》,第2部分(伦理学),第30节,学院版,第6,第451页。康德注意到,善行(bcneficence)的义务(康德的叫法)是公共性的,即是一个普遍的法则,见第23节注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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