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自然义务本身和支持这种采纳的理由都是相当明显的。至少采纳这些义务比完全没有这类要求更可取的原因是清楚的。虽然它们的定义和系统排列是不清晰的,但无疑它们将得到承认。真正的困难在于对它们的更详细的阐述是和下述优先性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即当自然义务发生冲突一义务与义务之间、义务与职责之间、或者义务与通过份外行为可获得的善之间发生冲突——时,应怎样平衡这些义务?不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明确规则。例如,我们不能说这些义务以一种词典式的次序优先于份外行为,或者说优先于责任。我们也不能只求助于功利原则来弄清这些问题。各种对个人的要求经常是相互矛盾的,以致于将遇到跟采取对个人的功利标准时一样的问题,而且正如我们已看到的那样,我们已排除了功利原则,因为它产生了一种不一致的正当观念。我不知道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甚至不知道是否有可能把种种有用和可行的规则总合成一个系统的解答。看来,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论实际上比较简单。由于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一个一般规则的综合性体系,所以,只要我们采取长远的观点,我们就能依靠某些总体的程序来取消具体境况中的复杂成份的意义。因此,在本书中,我一般情况下不打算详细讨论这些优光性问题。我要作的事情是:联系处在一个我称之为接近正义的制度的环境里的非暴力反抗和良心的拒绝来考察一些专门的例证。满意地解释这些问题充其量只是一个开端;但是这可能使我们对我们面临的障碍的性质有所了解,并有助于使我们的直觉判断集中在正确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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