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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2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41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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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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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指出这样两种义务之间的为人熟知的区别看来是恰当的:即一种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的义务(一种所谓的自明义务)和一种在考虑所有条件的情况下的义务(同样的区别亦适用于职责)。这个概念的表述归功于罗斯,我们可以在主要方面依据他的思想。①这样,假设在原初状态中所选择的完整的原则体系是众所周知的。它包括某些对制度和对个人的原则,当然也包括当这些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同时支持对立双方时衡量它们的优先性规则。我进一步假设,这一完整的正当观念是有限的:它由有限数目的原则和优先规则构成。虽然在某种意义上说,道德原则(制度与个人的德性)在数量上是无穷的,或不确定地大的,但完整的正当观念也是大致完善的,这就是说,那些没有包括进来的道德思考大都只具有较小的重要性,通常可以忽略它们而不致犯严重错误。这些没有被考虑进来的道德理由的意义,在正当观念较完整地确立时就变得微不足道了。现在,和这个完整的正当观念(它在规定的意义中是有限而完整的)毗邻的是一个坚持它的完整性的原则;如果我们愿意,也可以说有一个命令行为者实施那样一种行为的原则:这种行为在所有对他而言是可行的行-为中,被(包括优先规则的)原则的完整体系合理地判断为是一种正当行为(或最好行为)。在这里,我设想优先规则足以解决这些原则的冲突,或至少足以指导一种正确评价这些冲突原则的方法。显然,我们对优先规则的说明还不能使它们适用于较多的例证,但既然我们设法作出了这些判断,那么有用的规则就已获得了(除非直觉论者是正确的且只存在描述的方法)。总而言之,只要我们能够或应当弄清楚这一完整体系的原则所确定的全部有用的相关理由的话,这一完整体系就指示我们按照这些理由去行动。

①见《正当和善》(牛津,克莱沦顿出版社,1930年版),第8一33、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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