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如果我们记住了这些规定,那么,诸如“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和“在考虑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及其它有关表述等短语,就表明了一个判断依赖于整个原则体系的程度。一个单独采纳的原则不表达一个普遍陈述,即一个在前面的条件被满足时总是足以确定我们应当如何行动的陈述。倒不如说,首批原则从道德境况中挑选出一些相关的特征,以便通过解释这些特征而给予一种确定的伦理判断以支持,并提供做出这一判断的一个理由。正确的判断建立在所有的相关特征上,因为这些特征是由完整的正当观确定和例举出来的。当我们说在考虑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某件事是我们的义务时,我们强调我们已考虑了这一问题的每一方面;或者我们暗示我们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这一广泛考察的结果将是什么。与此相对照,当我们谈论作为一种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的义务(一种所谓的自明义务)某种要求时,我们则是在表明自己迄今为止只考虑了某些原则,并且仅仅是根据规模较大的理由体系中的一个次要部分来作出判断的。我一般将不指明一个人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的义务(或职责)和在考虑所有条件的情况下的义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通常,我们可以依赖背景情况来搞清这种区别的含义。
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