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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3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43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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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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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这些评论说明了罗斯自明义务观的要点。重要的在于,“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和“在考虑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当然还有“自明”的)这些附加成分,并不是单句中的功能词,更不是动词谓语。倒不如说,它们表达了句子(或命题)之间的关系,判断和根据之间的关系;或者按照我上面所说的那样,表达了一个判断和规定其根据的原则体系的一个部分或整体之间的关系。①这个解释包含了罗斯观点的主旨。因为他之所以把这种解释作为一种陈述首批原则的方法而使用,是为了使由首批原则规定的理由在特殊情况下支持相反的行动路线(它们的确常常是这样做的),而不同时使我们陷入矛盾。在康德那里所发现的—或者只是罗斯这样认为的—一个传统理论是,可以把适用于个人的原则分成两个部分:完善职责和非完善职责,然后把第一种职责看成是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使用我的术语)优先于第二种职责。但是,不仅一般来说认为非完善职责(如仁慈的职责)应当总是让路给完善职责(如忠诚的职责)的看法是错误的,而且,如果完善职责之间发生冲突的话,我们也没有解决的办法。②也许康德的理论含有一种解决办法;但无论如何他是把这个问题搁置一边了。因此,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使用罗斯的概念是合适的。当然,这些评论并不接受他的第一原则是自明的论点。这个论点涉及到这些原则如何为人所知和它们容有何种派生物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是独立于这些原则在一个理由体系中怎样联结以及怎样证明关于义务和职责的特殊判断等问题的。

①这里我遵循达纳尔得·戴维森在《意志脆望是怎么可能的?》一文中的观点,该文载于《道德概念》,乔尔·范伯格编(伦敦,4津大学出版补,1969年版),见第109页。第105一110页中的讨论是和这里的讨论行联系的。

②见《正当和善》,第18页,和《伦理学的基础》(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89年版),第173、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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