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政治义务和职责之前,我应该来谈谈几个进一步的要点。首先,正如讨论允诺所表明的那样,契约论认为任何道德要求都不是仅仅由于制度的存在而产生的。甚至允诺规则本身也不引起一个道德职责。为了解释可信任的职责,我们必须把公平原则作为一个前提。这样,和大多数伦理理论一样,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各种自然义务和职责仅仅是根据伦理原则产生的。这些原则是在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原则。正是这些准则和我们所掌握的关于环境的相关事实一起,决定着我们的职责和义务,并挑选出可作为道德理由的事实。一个(正确的)的道德理由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个或较多个这类原则看来,这个事实支持着一个判断。当一个原则体系被运用到那些被认为是相关的全部事实中时,正确的道德选择就是最符合这一原则体系的指令的决定。这样,由一个或较多个原则确认的理由可能支持、轻视甚或取消(使之成为无效)由另一个原则所确认的理由。我设想,虽然我们不能接触到全部事实(它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无限的),但我们可以挑出一组有限的或可观察到的事实作为影响具体例证的事实,从而使原则的完整体系能使我们达到一种在考虑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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