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
通过比较,可以从现存规则和解释它们的方式中弄清制度的要求和那些一般是从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要求。例如,我们作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可根据什么是公民法的问题来确定(就其能够确定而言)。那些适用于一种游戏中的游戏者的规定依赖于这一游戏的规则。这些要求是否和道德义务和职责相联系的问题是另外一个问题。即使法官或其他人用来解释并运用法律的标准与正当和正义原则相类似或与它们相同,情况也还是这样。例如,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法院可能使用两个正义原则来解释那些用来调节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并保障法律的平等实施的宪法条文。①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如果法律满足了它自己的标准,那么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在道德上就有义务来遵守法律;但是,法律要求和正义要求仍然是不同的问题。那种把允诺规则和忠诚原则(作为公平原则的一个特殊推论)结合起来的趋势是特别强烈的。它们初看上去似乎是一回事,但实际上一个是由既定的基本常规确定的,另一个是由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原则来解释的。因此,我们可运用这种方法来区分这两种规范。“义务”和“职责”这两个术语在这两种背景下被使用;但是由这种使用带来的模糊性应当是容易解决的。
最后,我想评论说:前面对忠诚原则的解释回答了普里查德的问题。他感到奇怪的是:如果不求助一个先验的、一般的允诺或者有关遵守协议的协议,怎么可能解释下述事实,即一个人通过说出某些话(通过利用一种规定)就负有做某事的义务,特别是当这个他有义务做的行动是带着产生这种职责的真诚意图—他希望别人承认他的这种意图——而公开实行的时候?或者象普里查德所表述的那样:在那种看起来很象一种有关遵守协议的协议,但严格说来又不可能是(因为这样一种协议从未签订过)的真正的协议那里,包含着一种什么样的东西呢?①现在,作为一种公开的基本规则体系,一种正义的允诺实践和公平原则的存在,对于一种可信任的职责理论来说是足够了。这种看法决无暗示存在着一种有关遵守协议的实际的先验协议。采纳公平原则纯粹是假定的;我们仅仅需要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个原则将会得到承认。至于其它方面,只要我们假设一种正义的允诺实践存在(不管它是怎样达到存在的),那么,一旦恰当的条件得到描述,公平原则就足以束缚那些利用它的人。这样,与在普里查德看来是一个先验的协议但实际上不是的东西相应的,就是与公平原则基础上的假设协议相联系的正义的允诺实践。当然,别的伦理学理论不使用原初状态的观念也可能推出这个原则。目前我不必坚持认为,用其它方法就不能解释可信任的束缚。我想表明的不如说是:即使作为公平的正义使用了一种原初协议的概念,它还是能满意地回答普里查德的问题。
①关于这一点,见罗纳德·德沃金:《规则的模式》,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第35卷(1967年),特别是第21一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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