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
十分明显,在解释我们为什么要服从一种正义宪法所制定的正义法规方面不存在任何困难。在这种情形中,自然义务原则和公平原则确立了必要的义务和职责。公民一般都受到正义义务的约束;根据公平原则,那些担任有利公职并占据有利地位的人,或者那些利用了某些机会以推进他们的利益的人,尤其有责任尽他们的职责。真正的问题是:在什么环境下,在多大程度上我们要服从不正义的安排?人们有时说:在存在不正义安排的情形下,决不能要求我们服从这些安排。但这是一个错误。一般来说,正如一种现存宪法所规定的立法的合法性并不构成承认它的一种充足理由一样,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当正义时,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在试图确定这些界限时,我们接触到了政治义务和政治职责的深层问题。这里的困难部分在于在这些情形中各种原则是冲突的事实。某些原则劝告我们服从,而其它原则则指示我们走其它的道路。这样,我们就必须根据一种适当的优先性的观念来衡量政治义务和政治职责的各种要求。
①见《遵守诺言的职责》,第172,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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