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里有一个更深刻的问题。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处在词典式次序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属于理想理论(见第39节)。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假设每个人都会严格地服从并遵守他们所承认的原则(不管这些原则是什么)。这样,所导致的正义原则就是那些在特定的有利条件下规定一个完满的正义社会的原则。与严格服从的假设一起,我们达到了一种理想观念。当我们提出是否要容忍和在什么环境里容忍不正义安排的问题时,我们就碰到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正义的理想观念是怎样被运用(如果的确被完全运用的话)到那些不是必须对自然限制做出调整而是碰到了不正义的情形中去的。对这些间题的讨论属于非理想的部分服从理论。它包括惩罚理论和补偿性正义、正义战争和良心拒绝、非暴力反抗和军事抵抗及其它理论。这些是政治生活中的中心问题,但迄今为止,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还没有直接运用于这些问题。现在我不想泛泛地讨论这些问题。事实上我只讨论部分服从理论的一个部分:即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的问题。甚至在这里我仍将假设背景是一种近于正义的状态,亦即其中的社会基本结构是接近正义的,并恰当地考虑到了在这种环境中可以期望的东西。一种对这一公认的特殊例证的理解有助于阐明更多的困难问题。不过,为了考虑非暴力反抗和良心的拒绝,我们必须首先讨论有关政治义务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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