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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4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53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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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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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要点。

首先,那种要求我们接受现存安排的义务或职责显然有时可能无效。这些要求建立在正当原则基础上;在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之后,正当原则可能证明在某些情况下不服从的正当性。不服从是否能被证明为正当的问题依赖于法律和制度不正义的程度。不正义法律并不都是等价的,这也适用于各种政策和制度。有两条产生不正义的途径:现存安排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偏离或多或少是正义的公认标准;或者,这些安排可能符合一个社会的正义观,或符合统治阶级的正义观,但这种观念自身可能是不合理的,并且在许多方面是明显不正义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某些正义观念比其它正义观念更合理(见第49节)。虽然两个正义原则及相关的自然义务和职责的原则,从许多正义观念中确定了最合理的观念,但其它观念并不是不合理的。的确,某些混合观念对许多目标来说肯定是足够恰当的。作为一个纲要性的规则,一种正义观的合理性是和在原初状态为采纳这一正义观所可能给出的论据的力量相应的,当然,如果原初状态合并了要旅加于对原则的选择并导致与我们所考虑的判断相称的判断的各种不同条件,那么这个标准是相当自然的。

虽然我们很容易区分出现存制度不正义的两个方面,但一种有关它们如何影响政治义务和职责的有效理论则是另外一回事。当法律和政策偏离了公认标准时,在某种程度上求助于社会的正义感大概是可能的。下面我要证明,这个条件是采取非暴力反抗的前提。不过,如果普遍的正义观没有遭到侵犯,那么情形就完全不同了。人们所接受的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可提供的改变局势的手段决定了大部分应采取的行动方针。毫无疑义,一个人可以设法持某种混合的直觉观念或某种功利主义观念而生活,只要对这些观念的解释不太严格的话。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当一个社会是由有利于狭隘阶级利益的原则来统治时,一个人就可能没有别的办法而只能反对那种流行的观念,反对它以诸如允诺今后的某种成功这类方式为之辩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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