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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4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55 ·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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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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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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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几个少数的联合)还是肯定要犯错误的,这或者是由于缺乏知识和判断力,或者是由于偏狭和自私的观点。不过,只要某些不正义的法律和政策不超过某种不正义的限度,我们维持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就约束我们服从不正义的法律和政策,或至少不运用非法手段来反对它们。因为我们应当支持一种正义宪法,我们必须赞同其中的一个主要规则,即多数裁决的规则。于是,在一个近于正义的状态里,我们通常根据那个支持正义宪法的义务而具有遵守不正义法律的义务。从人们的现实状况来看,存在着使这一义务发挥作用的许多场合。

契约论自然地把我们引导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先前是怎样同意一种将要求我们服从那些我们认为是不正义的法律的立宪规则的?人们可能会问:当我们是自由的、还没有受到任何束缚时,我们怎么可能会合乎理性地接受一个有可能反对我们的意见并实行其他人意见的程序呢?①只要我们采用立宪会议的观点,答案就是十分清楚的。首先,在有机会被完全接受的数目有限的可行程序中,没有一个程序会总是作出有利于我们的决定。其次,同意其中一个程序比根本达不成协议显然更可取。这种情况类似于原初状态中的情况,在那里各方放弃了任何自由骑手式的个人主义的希望:那种自由骑手式的选择对象是在个人看来对自己最好(或次好)的候选对象(如先不考虑一般性限制的话),但它显然不是任何其他人可以接受的。同样,虽然各方在立宪会议阶段上已接受了正义原则,但为了使一个宪法制度运行起来,他们必须相互作出退让。即使他们具有最良好的意愿,他们的正义观也必定会发生冲突。于是,在选择一种正义宪法、并采纳某种形式的多数裁决规则时,各方为了从一种有效的立法程序中得到利益,就接受了容许在彼此关系的知识和正义感方面的不足将带来的危险。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办法来管理一个民主制度。

① 关于自由和尚无束缚的比喻来白I.M.D,利特尔对K,J,阿罗的论文的评论,见阿罗的《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载于《政治经济期刊》第60卷(1952年),第431页。我这组的评论依据利特尔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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