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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4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56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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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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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当各方采纳了多数裁决规则时,他们只是在某些条件下同意容忍不正义法律。大致地说,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承受不正义的负担应该或多或少是平均地分配于社会的不同群体,并且在任何特殊情况下,不正义政策所造成的困苦都不应太重。因此,这种服从的义务对长期遭受不正义之苦的某些不变的少数来说是很成问题的。确实,决不能要求我们默许那种否定我们自已的和其他人的基本自由的不正义,因为这种要求不可能包括在原初状态中的正义义务的含义中,并且它和立宪会议中对多数的权利的那种理解并不相容。相反,我们只是在对平等地分担一个立宪制度所不可免的缺陷是必需的程度上,才使我们的行为服从于民主的权威。接受这些重负只是承认由人类生活坏境所强加的限制,并愿意在这种限制范围内工作。从这点来看,我们有一种礼貌的自然义务,即不把社会安排的缺陷当作一种不遵守它们的现成借口,也不利用规则中不可避免的漏洞来促进我们的利益。礼貌的自然义务加予我们一种对制度缺陷的恰当的认可,并限制从中渔利的活动。如果没有对这种义务的某种承认,相互信任和自信就可能不复存在。所以,至少在一近于正义的状态中,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过某些界限,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就有遵守不正义法律的义务(对某些人而言这也是职责)。这个结论并不象那种坚持我们有遵守正义法律的义务的主张那么强有力。不过,它确实使我们向前迈进了一步,因为它包括了更为广泛的情形;但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使我们明确了在确定政治义务时将要提出的问题。

  1. 多数裁决规则的地位

从前面的评论来看,多数裁决规则的程序不管怎样被规定和限制,它作为一种程序手段显然只具有一个从属的地位。对多数裁决规则的证明完全依赖于对正义宪法的设计所要达到的政治目的,因此依赖于两个正义原则。我已经假设,某种形式的多数裁决规则被证明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可行的最佳方法。它与平等的自由是相容的(见第36节),具有某种自然性;因为如果少数裁决规则被允许,那么我们就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究竟哪个少数拥有决定权,并且平等也受到了侵犯。多数裁决规则的基础是:这一程序应当满足背景正义的条件。在这方面,这些条件就是政治自由(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参政自由和通过合乎宪法的手段来影响立法过程的自由)的那些条件,以及保障这些自由的公平价值的条件。当我们缺少这个背景时,我们就不能满足第一个正义原则,可是即使当这个背景存在时,我们也不能保证一定会制定出正义的立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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