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打算着手讨论在构成正义论的一部分的理想程序中多数裁决规则的地位。我们把一种正义宪法规定为在立宪会议上由两个正义原则指导的理性代表人一致同意的宪法。当我们证明一部宪法的正当性时,我们就提出一些理由来表明它将在这些条件下被采纳。同样,在立法阶段中,正义的法律和政策是那些受一部正义宪法的约束并有意识地把正义原则作为标准的理性立法者会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当我们批评各种法律和政策时,我们就试图表明在这种理想的程序中人们不会采纳它们。既然甚至有理性的代表们也经常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在理想条件下投票就是必需的。对信息实行限制就不能保证达到一致意见,因为一般社会事实的倾向性常常是模糊的、很难估计的。
如果当我们试图想象这一理想的程序是怎样进行时,我们得出结论说大多数参与这一程序并执行它的规定的人都将赞成某一法律或政策,那么这个法律或政策就是足够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在这一理想的程序中,所达到的决定不是一种妥协,一项为达到各自目的的对立双方达成的交易。我们不应该把立法讨论看成是一场利益的争夺,而应看成是一种寻找由正义原则所规定的最好政策的意愿。因此,作为正义论的一部分,我假定,如果公正的立法者知道一般事实,他的唯一愿望就是要在这方面作出正确的决定。他将只根据他的判断来投票。投票结果给出了一个何种法律或政策最符合正义观的评价。
如果我们提出多数人的意见怎么可能正确的问题,那么显而易见,理想的程序的问题和为了达到最好判断而集中一组专家的意见的统计问题有一定的类似之处。①在理想的程序中的专家,是一些由于他们的公正而能够采取客观态度的理性立法者。这个意见回到了康道塞特的观点上,即如果立法代表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大于作出不正确判断的可能性,那么多数人表决正确的或然率就跟立法代表的正确决定的或然率一样提高了。②这样我们就可能被诱使假设:如果理性人试图模拟一些理想的程序的条件,并相应地引导他们的推理和讨论,那么一个大多数无论如何将几乎肯定是正确的。这种假设将是一个错误。我们必须不仅确信从立法代表的角度来看,一个正确判断比错误判断具有更大的可能性,而且也应该清楚:不同个人的投票不是互无关联的。既然讨论过程会影响他们的观点,较简单的或然率推理在此就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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