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政治解决的原则适用于这样一些境况:在我们能确定的范围内,如果实际地被表决的法律是那些合理地得到真诚地想遵循两个正义原则的理性立法者的赞成的法律,那么大多数人的决定在实践中就是有权威的,虽然不是决定性的。这种情况属于准纯粹程序正义。在立法阶段中,我们必须依赖立法阶段的实际讨论过程而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一个政策。这些情况并不是纯粹程序正义的例证,因为所达到的结果并没有完全确定正当的决定。它们仅仅表明,那些不同意已作出的决定的人,不可能在公共正义观的框架内令人信服地确立他们的观点。这是一个不可能明确规定的间题。实际上,各政党毫无疑义在这些问题上将采取不同的立场。只要可能的话,立宪设计的目标就是确保社会各阶级的自我利益不致把政治解决方案扭曲得超出某一允许的范围。
- 非暴力反抗的定义
现在我希望通过概述一种非暴力反抗(civi! disobedience)理论,来阐明自然义务和职责的原则的内容。正如我已经指明的那样,这个理论只是为了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即一个就大多数情况来看是组织良好的、不过其间确发生了对正义的严重侵犯的社会而设计的。既然我假设一种近于正义的状态需要一种民主制度,那么,这一理论就涉及到非暴力反抗对于合法建立的民主权力的作用和恰当性。这一理论不适用于其它形式的政府,并且除了偶然之外,也不适用于其它持异议和抵抗的情况。我将不讨论这样一种抗议形式,它伴随着军事行动及抵抗,是一种改造甚至推翻一种不正义的腐朽制度的手段。从这方面来讨论非暴力反抗行动是没有什么困难的。如果达到这一目的的任何手段都被证明是正当的话,那么非暴力反抗显然也就是正当的。正如我将解释的那样,非暴力反抗的问题只产生于多少是正义的民主国家中;是对那些承认并接受这一宪法的合法性的公民而言的。困难之处在于义务之问的冲突。考虑到捍卫我们自由的权利和抵制不正义的义务,在哪一点上我们可以不再履行服从由一个合法多数制定的法律(或者由这一多数支持的行政法案)的义务呢?这是一个涉及到多数裁决规则的性质和范围的问题。因此,非暴力反抗的问题是对任何关于民主制的道德基础的理论的一种关键性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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