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点来说,非暴力反抗也是和平的。非暴力反抗是在忠诚于法律的范围内(虽然是在外围的边缘上)表达对法律的不服从。虽然反抗者侵犯了某个法律,但是这个行动的公开的、和平的性质和一种承担行动的合法结果的意愿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这种对法律的忠诚有助于向多数人证实非暴力反抗行为在政治上确实是认真的、真诚的,证实它确实是打算诉诸公共的正义感。完全公开的与非暴力的行为为一个人的诚意作了担保,因为要使一个人相信另一个人的行动的真诚是不容易的,甚至一个人向自己证明自己的真诚都是不容易的。毫无疑义,我们能够设想这样一个法律体系,在那里真诚地相信某一法律的不正义可以看成是对于不服从这一法律的行为的辩护。彼此之间具有充分信赖的十分真诚的人们可能使这种法律体系发挥作用。但照目前的情形,这一体系即使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状态中大概也是不稳定的。从我们深恩熟虑的观点来看,我们必须付出某种代价才能使其他人相信我们的行动在共同体的政治信仰中具有一个充分的道德基础。
对这个观点的详细讨论,可见查尔斯·弗里德:《道德的谨慎》,载于《哈佛法律评论》第77卷(1964年),第1268页。下面对好斗行动观点的阐述,我得感谢杰拉尔德·洛弗。
那些从较泛角度定义非暴力反抗的人可能不会接受这个说明。例如津恩:《虞抗和民主》,第27一31、39、119页。此外,他否认非暴力反抗应当是和平的。人们当然不会承认因非暴力反抗而招致的惩罚是正当的,也就是说是一个不合理行为应得的驾罚。倒不如说,人们是为了对法律的忠诚才愿意承受法律后果,这与前面说的是两回事。在这一定义容许人们在法底上辩驳某种指控(如果这是合适的话)的意文上,它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这里存在着某种限度,一且超过它反抗就不再是这里所规定的非暴力反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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