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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5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69 ·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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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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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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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良心拒绝的定义

虽然我已经区分了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但还没有解释后一个概念。现在我开始进行这一步工作。不过我必须承认,区分这两个概念就是给出一个比传统概念更狭窄的非暴力反抗的定义;因为人们习惯于从较广泛的意义上把非暴力反抗看成是任何一种根据良心的理由而不服从法律的行动,至少当这个行动是公开的、不诉诸武力的时候是这样。索罗的论文中就描述了这一传统意义的特征,虽然不很明确。①我相信,一旦我们考察了良心拒绝的定义,这种狭窄意义的使用就将是清楚的。

良心的拒绝就是或多或少地不服从直接法令或行政命令。它是一种拒绝,因为命令是针对我们而发的,而且如果境况具有这种性质,我们是否接受它就是为当局所知的。典型的例子如早期基督徒拒绝执行由异教国家制定的关于虔诚的法令,以及耶和华的见证人拒绝向异教徒的旗帜致敬。其它例子如一个和平主义者不愿在武装部队中服役,或者一个战士不愿意服从他认为违反了适用于战争的道德准则的命令。或者象在索罗的例子中那样,一个人拒绝纳税是基于这样一种理由:即这样做将使他成为一个对他人犯有严重不正义的代理人。在此,一个人的行为是被假设为当局所知的,不管他在某些情形中是多么想隐藏它。在能够隐藏它的地方,我们可以说它是良心的规避,而不说它是良心的拒绝。隐蔽地侵犯奴隶逃亡法就是良心规避的例子。②

现在我从几个方面来比较良心拒绝(或规避)和非暴力反抗。

①见亨利·戴维·索罗:《论非暴力反抗》(1848年),重印于HA,贝多编《非暴力反抗》,第27—48页。有关批评性的讨论见贝多的评论,第15—26页。

②这个区别得益于伯顿·微霍布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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