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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5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0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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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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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良心的拒绝不是一种诉诸多数人的正义感的请愿形式。诚然,一般来说这些行为不是秘密的或隐藏的,因为隐藏至少常常是不可能的。一个人仅仅按照良心拒绝服从一个命令或遵守一个法规。他并不诉诸共同体的信念,在这个意义上良心的拒绝不是一种公众讲坛中的行为。那些准备不服从的人认为可能并不存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他们没有寻求机会把不服从作为一种陈述他们的主张的方式。倒不如说,他们在等待机会,希望出现那种不需要不服从的情况。与那些非暴力反抗者相比较,他们更不乐观,可能不抱有改变法律和政策的期望。局势没有给他们时间来提出他们的主张,或者可能也没有任何机会使多数接受他们的主张。

良心的拒绝不是必然建立在政治原则上,它可能建立那些与宪法秩序不符的宗教原则或其它原则之上。非暴力反抗诉诸共有的正义观,而良心的拒绝可能有其它的理由。例如我们设想,早期基督徒不是通过正义的理由而只是根据与他们的宗教信仰相悖的理由,来证明他们拒绝服从罗马帝国宗教惯例的正当性的,这样他们的论据就不是政治性的。一个和平主义者拒绝战争的观点也同样不是基于政治原因,因为至少自卫战争是为支配一个宪法制度的正义观所承认的。不过,良心的拒绝亦可能建立在一些政治原则的基础上。许多拒绝支持某个法律的人会认为:这个法律是不正义的,所以服从它简直是不可能的。如果法律命令我们成为奴役另一个人的代理人,或者要求我们服从一个相似的命运安排的话,情况就是这样。这两种场合是对已确认的政治原则的潜在侵犯。

如果有些人在拒绝做看来是由政治的正义原则所要求的行为时诉诸宗教原则,那么寻找正确的途径就是一件困难的事。假定有正义战争的话,和平主义者可以在一场正义战争中享有一种对军事服役的豁免权吗?或者可以允许国家对那些不服从者施加痛苦的惩罚吗?人们很容易认为法律必须总是尊重良心的命令,但这不可能是正确的。正如我们在不宽容的例子中所看到的那样,法令必须调节人们对宗教利益的追求,以实现平等的自由原则;它肯定可以禁止某些宗教活动,举一个极端的例子,象禁止以人为牺牲的献祭。宗教情感和良心安宁都不足以反对这种活动。一种正义论必须从它自己的观点来确定怎样对待那些不同意它的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或一个接近正义状态的社会,其目标是维持和加强正义制度。如果我们不允许某个宗教有充分的表现权利,那么大概是因为它侵犯了其他人的平等自由。一般来说,对立的道德观念之间的宽容度,有赖于这些道德观念在一个自由的正义制度中能在什么范围内被允许有一种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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