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尊重地对待和平主义,而不只是对它宽容,那么解释就必须是:它相当合理地符合正义原则,主要的例外在于它对待参与一场正义战争(这里假设在某些情况下自卫战争已证明是正当的)的态度。被这一共同体确认的政治原则和由和平主义者承认的理论具有某些亲缘关系。人们普遍地厌恶战争和武力的使用,而且相信人们作为道德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假设国家、特别是强权国家,有进行不正义战争和动用国家机器来压制反对者的倾向,那么对于和平主义的尊重就有助于提醒公民注意政府容易以他们的名义而犯错误。即使一个和平主义者的观点不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他希望表达的警告和抗议可能导致在总体上使正义原则更有保障而非相反。和平主义作为从正确理论的一种自然偏离,可以看成弥补了人们在实行他们的表白方面的弱点。
我们应该注意到在实际情况中,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之间的确没有明显的区分。而且,同一行动(或一组行动)可能同时具有这两者的强烈因素。它们各自都有一些清楚的例子,而在它们之间进行的对照则是一种解释非暴力反抗及其在民主社会中的作用的方式。假如非暴力反抗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政治要求,那么通常只有在采取了法律范围内的其它步骤之后,这种行动才能得到证明。而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在合法的良心拒绝的明显事例中,这种先要采取法律范围内的各种步骤的要求却常常是无效的。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没有人象早期基督徒那样被迫去执行侵犯平等自由的宗教法令,一个士兵在期待更高权威的支持时也不必遵守本质邪恶的命令。这些评论引出了对非暴力反抗的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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