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非暴力反抗的证明
根据上面这些区别,现在我将考察在哪些条件下非暴力反抗被证明为是正当的。为了简化起见,我把讨论限制在一个国家对内的制度上,因而仅限于考察特定社会内部的不正义。这种限制多少具有狭窄的特点,然而,我将通过对非暴力反抗与系之于战争中的道德法则的良心拒绝加以比较来略微改善这一点。一开始,我将阐述一些参与非暴力反抗的看来是合理的条件,然后我将较系统地把这些条件和非暴力反抗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状态中的地位联系起来。当然,我们应该把这些列举的条件看成是假设;使这些条件失效的情形无疑也将会存在,同时,我还将会给出其它一些关于非暴力反抗的论证。
第一条件涉及到作为非暴力反抗的恰当对象的各种错误的性质。现在,如果我们把这种反抗看成是一种诉诸共同体的正义感的政治行为,那么在其它条件均等的情况下,把非暴力反抗的对象限制于实质性的和明显的不正义的情形,尤其是那些阻碍清除其它不正义的不正义看来是合理的。由于这个理出,在人们中间存在着一种赞成把非暴力反抗的对象限于对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的严重侵犯和对第二个原则的第二个部分(即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的公然违反的看法。当然,弄清这些原则是否被违反并不总是容易的。但是,如果我们把它们设想为是对基本自由的保障的话,那么这些自由没有得到尊重的情况常常是能看清楚的。归根结底,这些原则提出了某些必须公开体现在制度中的严格要求。这样,当某些少数被剥夺了选举权、参政权、财产权和迁徙权时,或者当某些宗教团体受压制且另一些宗教团体被否认有各种机会时,这些不正义对所有人都是很明显的。它们是公开地被给合进社会安排的公认实践活动(如果不是形式上)中去的。对这些错误的证实并不需要以对它们在制度方面产生的效果的明智考察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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