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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6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3 ·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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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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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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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起来,确定对差别原则的侵犯则要更困难。在这个原则是否被满足的问题上常常有许多冲突而又合理的观点。其原因在于:它主要是用于经济和社会的制度和政策的。一个对这些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不仅依赖于大量的统计资料和其它资料,而且依赖于理论的和推测的信念,而这一切都要靠明智的判断和清楚的预感来加以处理。鉴于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抑制自我利益和偏见的影响是很困难的,即使我们自己能够做到这一点,要想说服别人相信我们的真诚也很不容易。因此,除非例如征税法的设计明显地旨在侵犯或剥夺一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否则在正常情况下人们就不应用非暴力反抗来反对征税法。对公共的正义观的诉诸也不是足够清楚的。只要必需的平等自由是牢靠的,我们就最好让政治过程去解决这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大概可以达到一种合理的妥协。所以,对平等自由原则的侵犯是非暴力反抗的较合适对象。这个原则规定了在一个宪法制度中平等公民权的共同地位,构成了政治秩序的基础。当这一原则得到充分尊重时,我们可以设想其它的不正义(虽然可能是持久的、严重的)将不会不可控制。

非暴力反抗的第二个条件是:我们可以假设对政治多数的正常呼吁已经真诚地做过了,但是没有取得效果。法律纠正手段业已证明无效。例如,现存的政党已表明自己对少数人的主张态度冷淡,或者已表现出不愿意帮助他们。那种试图使某一法律废除的意图被忽视了,合法抗议和示威没有获得成功。既然非暴力反抗是一种最后的手段,那么我们应该相信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请注意,我并没有说合法手段已经使用完了。不管怎样,进一步的正常呼吁手段还可以重复使用,自由演说也总是可能的。但是如果以前的行动业已表明多数是不可能被感动的或者是冷漠的话,人们就可以合理地认为进一步的尝试是无用的,于是就出现了合理的非暴力反抗的第二个条件。不过这个条件只是一个假设。某些情况可能是非常极端的,以致人们没有义务首先仅使用政治反抗的合法手段。例如,如果立法机构要制定某种严重侵犯平等自由的法令(比方说,禁止一个微弱的、无力自卫的少数的宗教),那么我们就确实不能要求那部分人通过正常的政治程序来反对这个法令。的确,在多数自身业已表明自己具有肆无忌惮的不正义和公开的敌意目标之时,即使非暴力反抗也可能是太温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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