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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6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4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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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从 0 开始)
章节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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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讨论的第三个条件即最后一个条件,可能是相当复杂的。它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虽然前面两个条件对证明非暴力反抗为正当常常是充分的,但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在某些环境里,正义的自然义务可能要求某种限制。我们可以通过如下情况来弄请这一点。如果某个少数参与了非暴力反抗并且被证明为是正当的话,那么任何别的少数在相类似的环境里也可以得到这种证明。如果我们使用前面两个条件作为评价相类似环境的标准,那么我们可以说,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若两个少数在同样长的时间内遭受了同等程度的不正义,并且他们的同等真诚和正式的政治呼吁同样归于无效,那么,这两个少数运用非暴力反抗就可以同样得到证明。不过有一种情况即使不太可能,也是可以设想的:即应当存在着许多集团,它们具有(在刚才规定的意义上的)同样的理由来作非暴力反抗;但是如果它们都以这种方式行动的话,严重的无秩序状态就可能发生,这可能会大大破坏正义宪法的效率。在此,我假设对参与非暴力反抗的范围要有一种限制,即这种反抗不能导致破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因而不能产生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幸的后果。对公众讲坛处理这种反抗形式的能力也有一种上限;因为非暴力反抗团体想作出的呼吁可能被曲解;它们的诉诸多数的正义感的意图可能被无视。考虑到这些因素,如果作为一种抗议形式的非暴力反抗超过某一限度,它的效果就会下降。那些思考非暴力反抗的人应该考虑这些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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