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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6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5 ·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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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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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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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种理论观点来看,理想的解决方法应当是:由一个山若干少数构成的合作的政治联合体来调节反抗的总体水平。因为要考虑到这样一种境况的性质:社会存在着许多团体,它们每一个都有平等的权利进入非暴力反抗。而且,它们在每种情况下都同样强烈地希望行使这个权利,但如果它们都这样做的话,那么每一团体都承认自己对其有一种正义的自然义务的正义宪法,就可能受到一种持续的破坏。所以,当存在着许多同样强烈的要求时,如果这些要求结合到一起就会超出可允许的范围,我们就应当采纳某种公平的计划以平等地考虑所有要求。在要求的对象是不可分分割的、数目固定的利益的简单情形中,如果同等正当的要求的数目太大,那么某种轮流或抽签的办法可能是公平的解决办法。①但是这种办法在这里是完全不现实的,看来,在那些遭受不正义的少数中需要有一种政治协议。它们可以这样来履行它们对民主制度的义务:即协调它们的行动,以便当每一方都有行使它的权利的机会时,对非暴力反抗范围的限制不会被逾越。诚然,这种联盟是很难组织的,但是在具有洞察力的领导指引下,看来也不是不可能的。

1)对要求某种公平安排的条件的讨论,见库尔特·贝尔:《道德的观点》(伊萨卡,纽约州,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07一213页,大卫·莱品斯:《功利主义的形态和局限》(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5年版),第160176页。莱昂斯提出一个有关公平的轮流方案的例子,他也注意到(撇开制定程序的代价不提)这样一些公乎程序可能是相当有效的。见第169一171页。我接受了他的解释的一些结论,包括他关于公平的概念不能通过适应功利来解释的论点,见第176页。C.D.布罗德较早讨论了这个问题,见他的论文:《关于错误假设在伦理学中的作用》,载于《国际伦理学杂志》第26卷(1916年),我们特别应该注意第385—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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