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展示的情形定是一种特殊的情形,并且很可能这些考虑不会构成对正当的非暴力反抗的一种障碍。看来不太可能存在许多这样的团体:它们有权参与这种反抗形式,同时又承认对正义宪法的一种义务。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受害的少数是倾向于相信它的要求是和其它任何少数的要求一样强烈的;因此,无论不同团体参与非暴力反抗的理由是否具有同样的说服力,假设他们的要求难以区分可能常常是明智的。如果我们采用这个准则,所构想的条件看来就较有可能发生。这种例证在表明下述论点时也是有启发性的:即反抗权利的使用象一般权利的使用一样,有时受到具有相同权利的他人的限制。人人都行使这种权利便将对所有人都产生有害的结果,这时就要求某种公平的计则。
我们假设,按照这三个条件,一个人拥有通过非暴力反抗来提出上诉的权利。一个人所抗议的不正义是一种对平等公民的自由或机会均等原则的明显侵犯;这种侵犯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不顾正常的政治反对而或多或少精心策划的;在此,人们将会遇到公平问题所引起的种种复杂情况。这些条件并不是囊括无造的;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对第三方(比如说对无辜者)的可能伤害。但是我想它们包括了问题的主要之点。当然,还有行使这一权利是否明智和审慎的问题。在确立了这种权利之后,人们就可以自由地在这些条件下来解决问题,而以前他在这方面是不自由的。我们可能只是在我们的权利范围内行动,但如果我们的行动仅仅有助于引起与多数的紧张关系的话,那么这一行动就是不明智的。确实,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状态中,报复性地镇压合法反抗是不太可能的,但重要的是这种反抗行动应当恰当地有效地诉诸更广大的共同体。既然非暴力反抗是一种发生在公众讲坛中的请愿形式,反抗者就一定要设法使自已被他人理解。因此,对非暴力反抗权利的运用,正象对任何其它权利的运用一样,应该得到合理的组织,以便有助于实现反抗者的或他希望帮助的人的目的。正义论没有特别说明这些实际考虑。总而言之,战略和策略问题依赖于每个事例的环境。但是正义论应该说明这些问题要在什么条件下被恰当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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