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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6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7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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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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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关于对非暴力反抗的证明的解释中,我没有提到公平原则。正义的自然义务是我们同一个宪法制度的政治纽带的主要基础。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样(见第52节),只有社会中那些较有利的成员才可能有与政治义务相对应的明确的政治职责。他们有较好的地位来获取公职,并利用政治制度。在这样做了之后,他们就要承担起一种对一般公民负有的维持正义宪法的职责。但是,比方说,具有参与非暴力反抗的有力理由的少数派成员,一般却没有这种政治职责。不过,这并不是说在他们那里公平原则就不产生重要的职责①。因为不仅许多私人生活的要求是来自公平原则的,而且当个人和团体为共同政治目的而联合起来时,这个公平原则就具有了效力。正象我们在各种私人交往中对那些与我们合作的人负有职责一样,那些参与政治活动的人也要相互承担责任。因此,虽然反对者对一般公民是否要承担政治职责还是个疑问,但当他们推进他们的事业时,忠诚和诚实的约束还是要在他们中间确立起来。一般来说,只要受制于一种正义宪法的自由联合体的目标是合法的,而且其安排是公平的,这一联合体就会产生出职责。正如适用于其它联合体一样,这对于政治联合体也是适用的。这些职责具有重大意义,它们在许多方面限制着个人所能做的事情。但是它们不同于那种服从一部正义宪法的职责。我仅根据正义的义务讨论了非暴力反抗,一种更充分的观点将注意到其它一些要求的地位。

(①)对这些职责的讨论,见迈克尔·沃尔泽:《职责:论反抗、战争和公民权利》(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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