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良心拒绝的证明
在讨论关于非暴力反抗的证明时,我采取了简化的形式,即这种反抗所反对的各种法律和政策只涉及到国内事务。有人自然会问;那么政治义务理论是怎样运用于对外政策的呢?因此,为了说明这种运用,我们必须把正义论扩展到国际法中去。我将尝试指明这是如何扩展的。为使观念确定起见,我将简略地考察对介人战争或服军役的良心拒绝的证明。我假设这个拒绝是建立在政治原则而不是宗教或其它原则之上的;也就是说,证明方式所引用的原则是那些构成宪法基础的正义观的原则。于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把一些支配各个国家行动的正义的政治原则和契约理论联结起来,并从这个观点来解释国际法的道德基础。
让我们设想我们已经获得了运用于整休社会和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我们也设想我们已采纳了各种运用于个人的自然义务和职责的原则。这样,原初状态中的人已一致同意那些适用于他们的社会及作为这一社会成员的他们自身的正当原则。于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扩展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把各方看成是不同国家的代表,这些代表必须一起来选择一些用来裁决各国之间的冲突要求的基本原则。为了遵循最初状态的观念,我假设这些代表被剥夺了各种各样的信息。虽然他们知道自己代表着不同的国家,每个国家都生活在人类生活的正常环境中,但是他们不知道他们所处的社会的特殊环境、与其它国家相比较的权威和势力以及他们在自己社会中的地位。代表国家的契约各方在这种情况中,也只被允许有足够的知识来作出一个保护他们利益的合理选择,而不能得到能使他们中的较幸运者利用他们的特殊情况谋利的那种具体知识。这个原初状态在各国之间是公平的;它取消了历史命运造成的偶然性和偏见。在这样解释的原初状态中所选择的原则决定了国家之间的正义。这些原则是一些政治原则,因为它们支配着对其它国家的公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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