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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6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9 ·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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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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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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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明那些将被承认的原则。但无论这些原则是什么,它们并不令人吃惊,因为我想人们是熟悉它们的。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平等的原则。那些组织为国家的独立民族具有某些基本的平等权利。这个原则类似于在一种宪法制度下的公平的平等权利。从这种国家之间的平等产生的一个结论是自我决定的原则也就是一个民族毋需别国力量的干预而自己处理自已的事务的权利。另一个结论是一种反对侵略的自卫权利,包括组成自卫联盟以保护这一权利的权利。再一个原则是:如果条约和另一些调节国家间关系的原则相一致,这些条约就应当被遵守。这样,防御的条约(恰当解释的话)将有约束力,但是那些在一种不正当的侵略中合作的协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这些原则确定了一个国家何时具有介入战争的正义理由,或者用传统的术语说,何时有一种“诉诸战争的权利”(jus ad bel-lum)。但是还有一些用以控制一个国家可以在战争中使用的手段的原则,即“在战争中的权利”(jus in bello)。②即使在一场正义战争中,某些形式的暴力也被严格禁止;而当一个国家进行战争的权利是可疑的和不确定的时候,对干它可使用的手段的限制就更严格了。所以,在一场合法的自卫战争中当必要时可允许的某些行为,换到另一场较可疑的战争中就可能被断然排除。战争的目标是一种正义的和平,因此所使用的手段不应该破坏和平的可能性,或者鼓励对人类生命的轻蔑,这种轻蔑将使我们自己和人类的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战争行为理应受到限制并适应于这个目标。各国的代表将承认:接受对战争手段的限制,将最好地服务于从原初状态来看的他们的国家的利益。这是因为己承认的两个正义原则规定了一个正义国家的国家利益。因此这样一种国家的首要目的是维持并保护它的正义制度以及使这些制度成为可能的条件。这不是出于争夺世界霸权或提高国家荣誉的动机;进行战争也不是为了经济利益或扩张领土。不管这些目的在现实的国家行动中是多么流行,它们都是与确定一个社会合法利益的正义观相悖的。如果我们承认这些假设,那么假定下述一点看来就是合理的:即结合了各种保护人类生命的自然义务的传统禁令将被选择。

见】L.布赖尔利:《国际法》,第6版(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3年版),特别是第4一5章。这部著作包括了这里我们所需要的一切。

最近的讨论见保罗·拉姆命:《战争和基督徒的良心》(达物姆,北卡罗来纳州,杜克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退见RB.波特;《战争和道德演讲》(里土满,弗吉尼亚州,约翰·诺克斯出版社,1969年版)。后者包括一个有用的论文目录文献,第87—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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