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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7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86 ·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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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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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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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的和现代的立宪政体之间有一个区别:即在前者那里,所建立的制度措施不保障法律的至上性。对那种其判断和法令对立于共同体的正义感的统治者的控制,在大多数场合仅限于全社会或其某一部分的抵抗权。甚至这种权利看来也不是被解释为一种法人组织的行为,一个不正义的国王可以干脆把它抛到一边。这样,中世纪缺少现代立宪政治的基本观念,缺少有主权的人民具有最终权威的观点和通过选举、议会及其它宪法形式来使这种权威制度化的思想。现代立宪政治的观念是在中世纪基础上建立的,以与此十分相似的方式,非暴力反抗理论补充了立宪民主的纯粹法律观念。它试图表达以这种方式反抗合法民主权威的理由;基于这些理由,这种反抗虽然公然违反了法律,但还是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并且是诉诸于民主制度的基本的政治原则的。所以,我们就可以把以下某些不合法的抗议形式附加到立宪政体的法律形式中去:这些抗议按照指导它们的原则来说并不违犯一种民主先法的目标。我一直试图表明这些原则是能够由契约论解释的。

有些人可能反对说,这一非暴力反抗理论是不现实的。它预先假设了多数具有一种正义感;而且,人们可能反驳说,道德情感不是一种有意义的政治力量。推动人们的是各种各样的利益,和对权力、威望和财富等东西的欲望。虽然他们聪明地制造出一些道德理由来支持他们的主张,但他们的意见在不同的场合形不成一种统一的正义观。倒不如说,他们的观点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内都是追求着一定利益的权宜之计。这个论点无疑具有许多真理成份,而且在某些社会中比在另一些社会中具有更多的真理成份。但是关键的问题在于那种反对正义感的倾向的相对力量有多大,以及正义感是否足够强烈以致于能够诉诸它而产生某种有意义的

①见J.H.富兰克林编:《立宪政体和十六世纪的抵抗运动》(纽约,柏枷索斯公司,1969年版),引言,第1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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