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
有一些评论可以使这一提出的解释更为有理。首先,我始终假设:我们所处理的问题必须与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有关。这意味着存在着一种宪法制度和一种公认的正义观。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某些个人和团体可能试图侵犯它的原则,但是他(它)们的集体情感在被恰当地诉诸时则具有相当大的力量。这些原则是作为自由、平等人合作的必要条件而得到肯定的。如果能把那些行为不正义的人明显地鉴别出来,并且把他们与较大的共同体相隔离,那么社会中较大部份的人的信念就可以具有充分的重要性。或者说,如果争论各方大致平等的话,那么那些未参加争论的人的正义情感可能是决定性的因素。无论如何,如果我们没有获得这种环境,非暴力反抗是否明智是相当成问题的。因为除非我们能诉诸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否则多数就可能由于利益计算的指引而使用更强制的压制手段。法庭应当考虑到这种抗议行为的非暴力反抗的性质,考虑到构成宪法基础的政治原则证明了(或者可能证明了)这种非暴力反抗的正当性的事实,并根据这些理由减少和在某些情况里停止对它实行法律制裁。①可是当我们缺少这些必要环境时,相反的情况就很可能出现。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只有在某种在相当高的程度上由正义感控制的社会中,正当的非暴力反抗通常才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抗议形式。
对于我所谈到的正义感发生作用的方式可能有某种误解。人们可能认为这种情感在真诚地承认原则和在要求相当程度的自我牺牲的行为中表明自身。但是这个假设要求得太多了。一个共同体的正义感很可能表现在这样的事实中:即多数不可能使自己采取压制少数的必要步骤,或者采取法律允许的惩罚非暴力反抗的行动。人们不会把在其它社会中可能被考虑的无情策略作为真正的选择方案而接受下来。这样,正义感以我们常常未察觉的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政治生活的解释,关于可能的行动方式的观念和我们抵制其他人的正当抗议的意愿等等。尽管这一多数具有优越的权力,它还是可能放弃它的地位,勉强同意反对者的建议;它施行正义的意愿削弱了它维护它的不正义利益的能力。一旦正义情感施展影响力的微妙形式,特别是它使某些社会地位站不住脚的作用得到承认,这种情感就会被看作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政治力量。
①关于一般的讨论,见罗纳德·德沃金:《论不迫害非暴力反校者》,载于《纽约书评》,196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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