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当我们来解释社会价值,来解释一种正义概念的稳定性的时候,就需要有一种对于善的较为宽泛的解说。例如,一个基本的心理学原则是,我们倾向于去爱那些表现出了对我们的爱的人们,去爱那些怀有明显的提高我们幸福的意图的人们。在这个例子里,我们的善就把那些最终目的包括了进来,而不仅仅是指那些基本善。而且,为了说明那些社会价值,我们还需要一种理论来解释各种活动中的善,特别是解释一个人按照肯定着他们的社会制度的公开的正义观念所作出的意愿行为的善。当我们考虑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只能借助于善的强理论。有时我们考察的过程需要用正义感和道德感来解释,有时我们又会注意到一个公正社会的集体行为也是善的。既然正义观念已经确立,我们就没有理由不使用善的强理论。
然而,当我们问正义感是不是一种善的时候,这个重要的问题显然是在弱理论的意义上提出来的。我们想知道对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人们来说,具备和保持一种正义感是不是一种(在弱的意义上的)善。如果正义感永远是一种善,它对那些人们就肯定是一种善。而如果在弱理论的范围内具备一种正义感的确是一种善这一点得到证明,那么人们就能够指望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这个社会不仅会产生出自我支持的道德态度,而且从那些在估价自已境况时无需正义约束便能抱有道德态度的有理性的人们的观点来看,这些道德态度也是值得向往的。我们把正义和善之间的这种契合称为一致性,当我们研究正义的善这一问题的时候(见第87节),我将考察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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