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谈一谈定义的前两个阶段。当我们有必要把某个人境况中的与善的定义相关的那些细节情况考虑进来时,我们就从定义的第一阶段进入第二阶段。这些细节一般是指他的利益、能力和环境。虽然我们还没有确立合理选择的原则,但常识概念暂时还是足够明了的。一般地说,假如人们之间的与某种善对象相关的利益和境况非常相似以致能够建立一种公认的标准,人们在简单地谈及这种善对象中的一个具体对象时就带有一种精确的意义,这种意义可以由善的第一阶段定义来加以解释。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我们在说某物是善的时候就表达了有用的信息。我们对于这类善事物具有大量的共同经验和知识,它们使我们能够了解一个普通的或标准的对象的那种合乎我们需要的性质。常常存在着一些基于商业或其它实践的习惯标准,这些标准规定着这些性质。①在看到了各种各样的例子之后,我们无疑就能看清这些标准是如何发展进化的,以及那些派生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主要之点在于,这些标准取决于所注意的对象的性质和我们对于它们的经验,所以,只有假定了某种背景或某种特殊的联系被看作是自然而然的条件的时候,我们说某种事物是善才不会引起争议。基本价值判断是人们在已知他们的利益、能力和境况的条件下根据他们的观点作出的判断。仅仅在存在着相似的条件时,我们才能可靠地从任何其他人的特殊境况中汲取经验。在存在任何一种复杂条件的情况下,当要选择的事物应根据特殊的需要和境况而作出调整时,我们就需要采取第二阶段的善定义。按照这个阶段的定义的要求,我们的价值判断要适应那些所涉及到的因素。
①我已指出过,在对这类善的描述方面,尽管观点很多,但却存在着广泛的一致意见。见亚里多德;《已号可伦理学》,第1、10章:阿奎那:《神学大全》,第1集第]部,第5--6段:《反异教人全》,第3部第1一63章,《论幸福》,J.A,厄斯特勒英译本(恩洛伍德·克利弗斯,新泽四州,普兰梯斯-霍尔公可,1964年版)。关于康德的观点,见《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学院版第4卷第415一419页(参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中文版),《实践理件批判》,第1部第1编,第2竞第1部分。见H.J,佩顿关于康德的讨论:《掉卫理性》(伦敦,乔治·艾伦有限公司,1951年版),第157一177页。关于西季维克的观点,见《伦理学方法》第7版(伦教,支兑米三公司,1907年版),第1编第9章,第3编第14章。这种观点为理心主义和为他们质影的人们所持。见,例如,F,H,布拉德:《伦理学研究》,第2版(4准,免装伦顿出版社,1926年版),第2章;J.罗付斯:《诚实的哲学》(纠约,交克米兰公可,1908年版),第2讲。更近-些的文献有πJ,佩顿:《好意》(伦敦,乔治·艾伦有限公司,1927年版),第2、3编,尤共是第8.9章:W.D.立蒙特:《价值判断》(爱丁堡,爱厂堡人学出版社,1955年版);J.N.芬德利:《价值与意图》(伦敦,乔治·艾伦有限公司,1961年版),第5草第1.3节和第6章。关于所谭价值论中的自然主义名,见约翰·杜威:《人的本性行为》(纽约,亨利·霍尔特公司,1922年版),第3部份,RB,培里:《一般价值理论》(纽约,朗曼公司,1926年版),第20—22章;C,I,刘易斯:《知识和价值的分析》(拉萨尔,伊利诺斯州,公开法庭出版公司,1946年版),第3编。我的观点受益于J.0,厄姆森:《论分类》,载于《心灵》第59卷(1950年);保罗·齐夫:《语音分析》(伊萨卡,红约州,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60年版),第6章:以及菲力普·富特:《善与选择》,载于《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刊》增订第35卷《1961年),尽管他们可能不赞成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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