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短期计划问题,某些选择原则似乎是足够明确的和没有争议的。这些原则之中首先是有效手段原则。假定存在着一个所欲求的具体目标,并且所有的选择办法都能使我们实现它,同时又在其它方面是中性的。这一原则认为我们应当采取能以最好方式实现我们的目的的那种选择办法。说得再详细些:若目的是给定的,一个人应当用最小耗费的手段(无论它们是何种手段)来实现它;或者,若手段是给定的,一个人应当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实现这一目的。这个原则也许是合理选择的最自然的标准。的确,如我们将在后面说明的,有一种倾向就是这样假定的:审慎思考必然始终采取上述这种形式,并最终由一个单一的最终目的来调节(见第83节)。否则,人们就认为没有一种合理的办法来平衡众多的目标的相互冲突。但是这个问题我暂时放在一边。
合理选择的第二个原则是;假如一个(短期)计划的实施除能实现另一个计划的所有欲望目标之外还能实现一个或更多的其它目标,它就是比另一个计划更可取的。培里将这一标准称为蕴涵原则,我也将采取这一术语。①所以我们应当按照更有蕴涵的计划行事,如果存在着这样一个计划的话。为说明这一点,假定我们在计划一次旅行,并且必须决定是去罗马还是去巴黎。似乎不可能两地都去。假如通过思考我们很清楚我们在巴黎能够做我们想在罗马做的一切,并且还能够做些其它事情,那么我们应该去巴黎。采取这个计划我们将实现较大的一组目的,并能够实现按照其它计划可能实现的一切。但是常常有这样的情况:没有哪一个计划比其它的计划更有蕴涵,每一个计划都能实现一个另一个计划所不能实现的目标。这时我们就必须借助某些其它的原则来做出决定,或者作出更进一步的分析以确定我们的目标(见第83节)。
①见《一般价值论》(纽约,曼公司,1926年版),第645—6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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