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善的理论有两种基本的情况必须加以考虑。我们必须看清定义是否适用于个人和社会。在这一节中我讨论应用于个人的情况,把一个好社会的问题留给最后一章,即留到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所有问题都已澄清的时候再加以研究。许多哲学家们一直喜欢把一些不同的作为合理性的善看作各种人造物和角色,看作象友谊和情感,对知识的追求和对美的享受等等这样一些非道德的价值。的确,我曾强调,作为合理性的善的主要因素是极其普通的,哲学家们却从这些因素中引山了极其不同的东西。然而,人们常常认为善概念表达了种工具性的或经济的价值论,认为这种价值论完全不考虑道德价值。当我们把那种公正的或慈善的人说成是道德上善的时候,据说这就是谈到了另外一种不同的善。①但是,我想说明当人们谈到正当和正义原则的时候,他们的这些判断实际上是属于作为合理性的善的强理论的范围的。那种所谓工具的或经济的善理论之所以错误,是因为作为善的弱理论的那些内容实际上可以直接地应用于道德价值问题。我们所必须做的是把这个理论作为对原初状态的部分描述而使用。正当和正义的原则就是从这种状态中产生出来的。在此之后,我们就能不受限制地运用等的充分理论并把它自由地用到一个好人和一个好社会这两种基本的例子之中。弱理论通过原初状态发展为强理论是最基本的一步。
①见C.A,坎贝尔:《道德的和道德的价值》,栈于《心灵》第44卷(1035年》,另见R,M.黑尔:《占奇论善与恶》,孩于《分析》第18卷(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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