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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42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36 ·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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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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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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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把道德德性和那些自然特性区别开来。我们可以把后者看作是一些自然的能力,这些能力由于教育和训练而得到发展,并H常常是和某种特有的智力或其它可用来粗略地衡量这些能力的标准一起发挥作用的。另一方面,德性是一些引导我们按照一定的正当原则行为的情感和习惯态度。我们能够依据它们所遵循的那些原则把它们相互区别开来。所以我假定可以通过使用已经确立的正义观念把那些德性区别开来,一俟这一观念为人们所理解,我们就可以用它来规定那些道德情感并且把它们与那些自然特性区别开来。

因而,-个好人,或一个有道德价值的人,是一个具有超过常人的较高程度的、人们可以合理地相互要求的那些根深蒂固的道德特性的人。由于正义原则已为人们选择,由于我们假定了严格的服从,所以每个人都了解,在社会中他将要求他人具有支持这些标准的道德情感。这样我们就能换一种表达方法说,一个好人具有一个组织良好的让会的成员们可以合理地要求于他们的伙伴的那些道德特性。这两种解释都没有引入新的道德概念,并这样地把作为合理性的善概念扩展到个人的例子中。和把一种对善的弱理论作为自己的一部分的正义理论相联系,善的强理论提供对道德价值—伦理学的第三个主要概念———的满意解释。

有些哲学家认为,既然作为个人,一个人没有确定的角色或功能,并且不应被当作一个工具或对象来对待,那么根据作为合理性的善作出的定义必然是失败的。①但是我们看到,能够不借助于关于个人占据着某种特殊角色的假设,更不必借助于人们是为某种进一步目的服务的物这一假定而提出这种善的定义。当然,定义在道德价值方面的运用会导致许多假定。特别是,我假定作为某个共同体的成员并参与多种形式的合作是人生的一个条件。但是这个假定是非常一般的以致不足以解决一种正义和道德价值理论的问题。的确,像我在前面指出过的,一种对我们所考虑的道德判断的描述,应当以社会的那种自然环境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对于道德哲学来说没有什么东西是先验的。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回忆起,使得善定义能扩展到道德价值概念上的是已经派生出来的正义原则的运用。而且,这些原则所派生的特殊内容和方式也是相互联系着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主要观念,即,正义的这些原则是那些处于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的、有理性的人们将会同意的那些原则,为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道德善问题上开辟了道路。

①见点尔:《曹奇论养与恶》,救于《分析》第18卷(1957年),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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