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区别是,正义原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即是正当原则)是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愿意选择的原则,而合理选择的原则和审慎的合理性的标准则完全不是被选择的。正义论的第一-个任务是确定录初状况以便使人们选择的正义原则从一种哲学观点上表达正确的止义观念。这意味着对人们接受正义原则的论证,应受到这种状况的那些典型特点的规定,意味着人们所同意的正义原则应当和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的所考虑的正义信念相配。类似的问题在善的理论中没有产生。作为出发点,在合理选择原则上没有必要要求一致性。由于每个人只要他的意图与正义原则一致,便都是自由地按照他的愿望计划着他的生活的,所以在合理性的标准方面便不可能达成一致协议。所有的正义理论的假定就是:在善的弱理论中,合理选择的显明标准足以解释人们对基本善的偏爱;人们在合理性观念方面的这种差别不影响他们在原初状态中所接受的那些正义原则。
然而,我已经假定人们的确承认一些原则,并且可以把这一些标准详细地列成表以取代合理性的概念。在这个表中,假如愿意的话,我们可以把种种变化包括进来。所以在解决不确定性的最好方法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①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理由认为人们在制订他们的计划时不是在按照他们的爱好行事。因此,只要不出现根本性的驳难,在不确定的情况下的任何一种似真的选择原则都可以被包括到这个表中来。仅仅在善的弱理论中我们才不得不忧虑这些问题。在善的弱理论中,对合理性概念必须作这样的解释,以便把对于基本善的普遍欲望作为前提,并且使对正义原则的选择得到说明。但即使在这个理论中,我也指出了,从人们对合理性的种种相互冲突的解释这一点来说,人们所接受的正义观念却比较稳定。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一且人们选定了正义原则,一旦我们是在善的强理论范围之内讨论问题,就没有必要这样地确立善的理论以便把一致性强加于合理选择的所有标准之上。事种上,这样做会同作为公平的正义保证个人和团体在公平的制度组织中享有的选择自由相矛盾。
①见R.D.卢斯和霍华德·雷法在《策略与决策》(纽约,约翰·威利父子公司,1957年版)中所作的讨论,见该书第278一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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