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功利主义者还必须承认,由这种不确定性容许的种种偏爱结构可能导致通常理解的非正义。举例来说,假定社会的大多数人憎恶某种宗教或性行为,并且把它们看作是令人讨厌的事情。而且这种情感竞如此强烈以致即使在公共场合禁绝此类事情还不足以消除人们的厌恶,就连这类事情将会存在下去的想法本身都会激起公愤。那么,即使不能说这些态度是道德的,似乎也不能就肯定它们是不合理的。因而,寻求欲望的最大满足就可能证明以粗暴的压制手段反对人们的并不引起社会伤害的行为是合理的。在这个例子中,为了维护个人自由,功利主义者就不得不去说明在这种环境下,从长远观点来看利益的真正平衡乃在于自由一边,而这种论证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
然而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则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假如大多数人的强烈信念的确仅仅是偏爱,而没有任何先己确定的正义原则的基础,这种信念就不足以作为前提。这些情感的满足就没有可以与平等自由的要求进行权衡的价值。为了对其他人的行为和信念表示不满,我们就必须表明他们的行为伤害了我们,或者认可他们的那些行为的制度对待我们不公正。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诉诸我们在原初状态下将愿意接受的那些原则。违背了这些原则,无论是情感的强烈程度或是这种情感是大多数入所持有的都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按照契约论观点,自由的基础是完全独立于现有的偏爱的。实际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原则看作是一个当评价他人的行为时不把某种情感考虑在内的协议。我曾指出过,这些看法是经典的自由学说中的一些人所熟知的因素。为了说明人们不应当反对善的强理论中的不确定性时,我也曾再一次提到这些看法。这种不确定性使该做什么的问题留给个人去解决,因为它不可能给予他如何作出决定的指示。但是既然正义的目标不是最大限度去扩大合理计划的实现,正义的内容就不受任何影响。当然,不能否认通行的社会态度束缚着政治家们的手脚。大多数人的信念和激情可能使自由得不到维护。但是向这些实践中的必要条件屈服同把情感作为左右决策的合理根据的作法是不同的;按照后一种作法,假如这些情感是强有力的并且在强度上超过其它可能取代的情感,它们就应当作为决定的根据。和这种观点作为对照,契约观点要求我们在环境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快地向着公正的制度前进而且不考虑现有的情感。一个理想制度的确定的方案孕育于它的正义原则之中(见第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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