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也是一个由它的公开的正义观念来调节的社会。这个事实意味着它的成员们有一种按照正义原则的要求行动的强烈的通常有效的欲望。由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持久的,它的正义观念就可能稳定,就是说,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一个正义观念,假如它倾向于产生的正义感较之另一个正义观念更强烈,更能制服破坏性倾向,并且它所容许的制度产生着更弱的不公正行动的冲动和诱惑,它就比后者具有更大的稳定性。一个观念的稳定性依赖于各种动机之间的平衡:它培育的正义感和它鼓励的目标必须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战胜非正义倾向。要估价一种正义观念(及它所规定的那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稳定性,人们就必须考察这些相反的倾向的相对力量。
①由此可以看出,诸如柏拉图《理想国》中的“高贵的谎言”(第3卷第414一415页)这样的方法被排除了,(当并不信仰时)为支持一个否则便不能存在下去的社会制度的宗教辩护,例如陀斯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马佐夫兄弟》中的宗教法庭延长的那种辩护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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