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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46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74 ·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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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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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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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道德情操在这个意义上独立于偶然性,我们对于具体的个人和团体的自然依恋也仍然占有适当的地位。因为,在原则的道德中,在前一阶段道德中引起(社团)负罪感和不满以及其它道德情感的违反道德原则的行为,现在只是在一种严格的意义上产生着这些情感。在解释一个人的情感时要诉诸有关的原则。无论如何,当存在着友谊和相互信任的自然纽带时,这些道德情感比没有这种纽带时更为强烈。即使是在原则的道德阶段上,现有的情感也提高着负罪和义愤感,或所产生的任何情感。假如这种提高是正义的,那么也就可以说侵害这些自然的纽带是不正当的。因为,如果我们认为一种合理的负罪感(即,一种根据真实或合理的信念而运用正确的道德原则而产生的负罪感)意味着我们的过错,认为一种较大的负罪感意味着一种较大的过错,那么,破坏信任和背叛友谊等等就的确是尤其应该禁止的。对这些同具体个人和团体的组带的侵害会产生更强烈的道德情感,而这就说明这些过错是更严重的。诚然,欺骗和不忠诚始终是不公正,因为它们违反了自然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它们并不总是同等的不公正。一旦情感和良好信任的关系已经形成,欺骗和不忠诚就尤其恶劣,在确定恰当的优先规则时,这种考虑是贴切中肯的。

说我们会产生一种按照正当和正义的观念去行动的欲望,这初听起来似乎很奇怪。道德原则怎么能进入我们的感情之中呢?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提供了对这个问题的几个答案。首先,如我们曾指出的(见第25节),道德原则总是有一定的内容的。由于它们是有理性的人们为调节相互冲突的要求而选择的,它们规定了发展人们利益的共同方式。人们总是从保证这些目的的观点来评价各种制度的行为,因此没有意义的原则,例如不要在星期四看天空达样一个原则,就会被人们看作不必要和不合理的约束而加以拒绝。在原初状态,有理性的人们没有理由接受这种标准。但是第二,正义感又总是和人类之爱联系在一起的。我曾指出(见第30节),当爱的许多目标相互反对的时侯,仁慈就不知所措。需要用正义的原则来加以指导。正义感和人类之爱的差别在于后者是份外的,它超出了道德要求的范围,而且没有把自然义务和职责允许排除的那些条件排除在外。然而,这两种情操的对象显然是密切相关的,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同样的正义观念规定着的。如果其中一种似乎是自然的和可理解的,那么另一种也同样如此。第三,我们自己或第三者造成的对他人的不公正的伤害和剥夺产生着负罪和义愤的情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正义感也同样受到伤害。正义原则的内容说明了这一点。最后,对正义原则的康德式解释说明,人们在按照正义原则而行动时展示着他们作为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存在物的本性(见第40节)。由于人们这样做是出于他们的善,所以正义感甚至是更直接的指向人们的幸福。它支持着那些使每一个人能表达他们的共同本性的社会安排。事实上,假如没有共同的或相互重合的正义感。公民的友谊就不可能存在。因此,行为公正的欲望并不是和合理的日标无关的对种种专断原则的一种盲目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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