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最后一点解释,引出了在确定道德情感同其它情感的区别以及道德情感的相互区别方面的主要问题,即:(d)什么是怀有一种道德情感所需要的确切解释方式?对于不同的情感所作的解释之间存在何种区别?因此,当我们问某人他为什么感到负罪时,何种回答才是我们所期待的?显而易见,并不是任何回答都能令我们满意。仅仅用可能受到的惩罚来解释是不够的,它可以解释恐惧或忧虑,但不能解释负罪感。与此相似,用自己过去行为造成的对于自己的损害和不幸,可以解释悔恨的情感而不能解释负罪感,更不能解释自责的情感。诚然,由于一些明显的理由,恐惧和忧虑常常伴随着负罪感,但不能把它们和这种道德情感混淆起来。所以,我们不应该假定负罪的体验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恐惧、忧虑的悔恨的混合物。忧虑和恐惧根本不是道德情感,悔恨和我们关于自己的善的某种观点联系在一起,是由于未能以合理的方式发展我们的利益而产生出来的。甚至像神经病患者的负罪感这样的现象以及其它的非正常情况,也由于对这些偏离正常的情况的特殊的解释而被看作是负罪感而不是被简单地看作不合理的恐惧和忧虑。人们总是假定在这样一些例子中,一种较深入的心理学研究将不能说明(或已经不能说明)它们与其它正常的负罪感的相似性。
一般地说,一个人对他自已的经验的解释总是借助着一种道德概念以及与之相联系的道德原则,这是道德情感的一种必然特征,也是道德情感区别于自然态度的部分特征。他对他的情感的描述总是借助于一种公认的正当或不公正概念。当我们怀疑这点时,我们就会举出各种形式的负罪感作为反面的例子。这很容易理解,因为最早的负罪感形式是权威的负罪感,而且我们在成长过程中不可能不带有一些可称为残余负罪感的情感。例如,某个在一个严格的宗教教派中长大的人会觉得去看戏是不正当的。一旦他不再相信这一点时,他会告诉我们他在看戏时仍然觉得负罪。但是,这些并不是真正的负罪感,因为他不打算对任何人表示歉意,或决定不去看另一出戏,等等。事实上,他应当说他怀有某些不安的感觉和情感,等等,它们和他感到负罪时怀有的那些感觉和情感极为相像。所以,假如契约论是合理的,那么,对某些道德情感就需要借助于人们在原初状态中将乐于选择的一些正当原则来解释,而另一些道德情感则应当和善概念联系起来。例如,一个人因为知道他拿了超出自己的(由某种公正系统所规定的)份额的东西,或不公正地对待了他人而感到负罪。或者,一个人因为他曾表现怯懦并不敢说出而感得羞耻。他没有能实行一种他已获得的道德价值观念(见第68节)。把道德情惑相互区别开来的是对它们的解释所典型地援引的那些原则和过错。就大多数情况而言,不同的道德情感的特有感觉和行为表现是相同的,作为心理上的纷扰,它们都具有这种纷扰的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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