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强制性的良心的重压。
- 道德心理学的原则
现在我们必须立即根据对道德发展的概述来考察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相对稳定性。但是在这样作之前,我愿对三个心理学法则作一些评述。为此,先对它们作出陈述是有益的。如其它条件相同,且假定这些法则都表现着人们的倾向并且都发挥着作用,那么,可以把它们表述如下。
第一法则:假如家庭教育是正当的,假如父母爱那个孩子,并且明显地表现出他们关心他的善;那么,那个孩子一旦认识到他们对于他的显明的爱,他就会逐渐地爱他们。
第二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获得了与第一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种社会安排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他人带着显明的意图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职责并实践他们的职位的理想时,这个人就会发展同社团中的他人的友好情感和信任的联系。
第三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形成了与第一、第二条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个社会制度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所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社会安排的受惠者时,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
也许这些法则(或倾向)中最明显的特点是它们的表述都诉诸一种公正的制度背景,并且在后两个法则中这种背景还是公认的。正义观念在道德心理学原则中占有一定地位,如果使用不同的正义观念,道德心理原则就会得到不同的表述。所以,总需要借助某些正义观点来对相应的道德情感作出解释。甚至当这些原则仅仅被当作心理学理论的一部分来理解时,这些关于心理过程的假设也和道德概念联系在一起。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假定道德观念能被清楚地表达出来,那么就不难看出那里在多大程度存在着这种心理学上的法则。前面关于道德发展的概述表明这些问题能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说明。正义感归根结底是一种接受并希望遵循道德观点、至少是为正义原则规定的道德观点的确定倾向。因此,毫不奇怪,这些原则是和这种起调节作用的情操的形成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我们的道德学习的领悟力也许超不出对我们需要学习的道德观念的理解。与此相似,我们的语言学习的理解能力也受到我们关于语法和语言结构的知识的限制。正如心理语言学依赖于语言学一样,道德学习理论依赖于对道德的本质及其各种形式的描述。我们关于这种本质和形式的常识观念不足以实现理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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