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回答似乎是:平等的正义的权利仅仅属于道德的人。道德的人有两个特点:第一是有能力获得(也被看作获得)一种关于他们的(由一个合理生活计划表达的)善的观念;第二是有能力获得(也被看作获得)一种正义感,一种在正常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和实行——至少是在一个较小程度上——正义原则的欲望。我们用原初状态中的人的特性来区别出那些能对之应用所选择的那些原则的人。毕竟,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被设想为采取这些标准来调节他们的共同制度和相互行为的,对他们的本性的这种描述在推理中发挥着作用,而那些正义原则正是通过推理而被人们选择的。所以,那些能参与对最初状态的共同理解并能照着这种理解去做的人应当获得平等的正义。人们应当注意到道德人格在这里被规定为一种在一定阶段上通常能实现的潜在性。正是这种潜在性使人们的正义要求发挥着作用。我下面还要转过来讨论这一点。
于是,我们看到,道德人格能力是获得平等正义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①除了这个基本条件之外不需要其它条件。道德人格是否也是一种必要条件的问题我先放在一边。我假定对一种正义感的能力是绝大多数人所具有的,因而是不是必要条件的问题不会带来严重的实践问题。道德人格是使一个人成为权利主体的充足条件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在假定这个充分条件通常能得到满足时不会有太大的错误。即使道德人格能力是必要的,根据这一点就在实践中不给予(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人)正义也是不明智的。这会使公正的制度面临过大的危险。
①可以用这一事实来解释自然权利概念。首先,它说明了为什么用这个名称来称呼这个为主义可保护的权种是恰当的。这些权利仅仅取决子定的自然待性,这些特:内存在以适过息求常识约研究方法的正常推理来确定。这些特性和建立在它们之上别权利的存在是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白然的”这个术语的恰当性就录在它表册了功主义理论确定的权利和由法律和习惯规定的权利的区别。其次,白然权利的观念还包括着这种权利一开始就是属于个人的,就是个人特别重视的权利的观念。容易由其它价值压倒的权利不是自然权利。受第一原则保护的那些权利从优规则来看具有这两个特点。所以,作为公平的正义具有一种自然权利理论的特征。它不仅把基本权利置于自然特性的基础土井根据业会标准来区分它们的基础,而且通过平等的正义的那些原则把权利赋予人们那些原则有一种特殊的力量,其它价值若之相背在主常情况下便不能流行。虽然特定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但是从实践的意义说,在有到条件下半等的自由的体系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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