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等的基础
我现在转入对平等的基础,即对人的特征的讨论,由于这些特征,人们只应当受到合乎正义原则的对待。我们对动物的行为不受这些正义原则的调节,或者是人们普遍地相信这些行为不受正义原则的调节。那么,我们究竞根据何种理由来区别人类和其它生物,又以何种理由认为正义的约束仅限于我们对人的关系之中呢?我们必须考察决定着正义观念适用的范围的是什么。
为澄清我们的问题,我们可以区别平等概念适用的三种水准。首先是作为公共规则体系的制度的管理。在这里平等基本上是作为规则性的正义。它意味着公正地按规则办事,并按照以(由法则和先例规定的)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等(见第38节)准则对各种规则作一致的解释。这个水准上的平等是常识意义士的正义观念中最少争论的因素。①平等的第二种应用要困难得多,它是在制度的实质结构方面的应用。在这里,平等的意义是由正义原则规定的,这些正义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有其平等的基本权利。动物可能已经被排除在外了,对它们当然有某些保护措施,但它们的地位不同于人的地位。但是,这种结果并没有得到过解释。然而我们仍然需要考虑哪些种类的人应得到正义的保障。这把我们带到了平等应用的第三种水准上,在这里平等的问题就产生。
①见西季维克的《伦理学方法》,第496页。
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