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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50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514 · 第九章

书名
正义论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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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从 0 开始)
章节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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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个人也不会反对反复灌输一种正义感的道德教育实践。因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在接受正当原则的同时也就同意了为使这些原则能有效地支配他们的行为的必要安排。事实上,接受这样一些限制人类本性的安排是在选择一种正义观念中最重要的考虑。所以一个人的道德信念不是强制灌输的结果。道德指导完全是理解力的发展所允许的,正如它是相互尊重的自然义务所需要的一样。在社会中为人们所坚持的理想、原则和准则不可能利用人的弱点而得到好处。一个人的正义感不是由那些有权威的人们为确保他坚定地服从为发展他们的利益而设计的规则而聪明地强加给他的强制性心理结构。教育过程也不简单地是旨在产生恰当道德情操的因果系列。教育的每一个阶段都尽可能地通过教导和解释揭示正当和正义观念,这些观念是目标本身,并且由于这些观念,我们以后将会认识到提供给我们的这些道德标准是可以被证明为正当的。

十分明显,是契约学说以及它的原则调节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道德教育实践这一事实,推动我们作出这些观察的。按照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我们可以说,在按照这些原则去做的时候,人们是自律地行为的:他们从这些原则出发行为着,这些原则是他们在最好地表达着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的条件下将会承认的。诚然,这些条件也反映着个人在这个世界中的境况,反映着他们服从于正义环境。但是这仅仅意味着自律观念是适合于人的观念;而适合于更高等或更低等的自然物的概念很可能与此不同(见第40节)。道德教育是为着达到自律的教育。在一定阶段上每个人都会认识到为什么他会接受这些正义原则,认识到他们是如何从他作为道德的人的社会中的平等一员所特有的生活条件中产生出来的。由此可见,当我们在此基础上接受了这些原则时,我们基本上不受传统和权威或其他人的意见的影响。无论这些因素对于我们达到全面的理解会是多么必要,我们最终是在我们能独立地由此出发的合理根据之上把握着一种正义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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