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契约观点,自律的概念和客观性是和谐一致的:在自由和理性之间不存在矛盾。①原初状态以一种一贯的方式表明自律和客观性的特征。最初状态观念是整个理论的核心,其它的基本概念都是由它规定的。所以自律的行为是根据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将会同意的、我们现在应当这样去理解的原则而做出的行为。同时,这些原则又是客观的。它们是这样一些原则:一旦我们获得了恰当的一般观点,我们将会要求每个人(包括我们自己)都遵循这些原则。原初状态规定着这种观点,它的条件也包含着客观性的条件:原初状态的种种规定表达着在论证方面的种种限制,这些限制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去选择不受我们生活的独特环境限制的那些原则。无知之幕阻止着我们按照我们具体的依恋关系和利益塑造我们的道德观点。我们不是从我们的境况而是采取着一种每个人都能独立地采取的观点来看待社会秩序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客观地看待我们的社会和我们在其中的地位:我们分享着一种和其他人共同的观点,我们不是从个人的偏见来做判断的。所以,就我们的道德原则和信念是通过假设了这种共同的一般观点、通过根据原初状态观念规定的种种限定估价了它们的论据而获得的和检验的而言,它们是客观的。例如,公正无私和考虑周到的司法德性就是理智和情感的美德,这种理智和情感使我们能把这些事做好。
①对自律和客观性的一致性问题,H.D.艾肯在他的论文《道德客观性的概念》中作了讨论,见《理性与行为》(纽约,艾尔弗雷德·克诺夫公司,1926年版)第134一170页。另见亨廷顿·特雷尔的《道德客观姓和自由》,载于《伦理学》第76卷(1965年),第117一127页,我的讨论得益于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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