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求客观,力求从一种共有的观点来构筑我们的道德观念和判断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我们更加可能达到一致。的确,如其它条件相同,对最初状态的更可取的描述使人们的意见达到了最大的集中。部分地是由于这种理由,我们才接受一种共同的观点的约束,因为当我们的观点受我们的不同环境的偶然性影响时,我们就不可能合理地期待这些观点能达于一致。但是,我们的判断当然不会在所有问题上都一致。事实上,许多社会问题(如果不是大部分问题的话),假如从它们的复杂性来看,也许至今仍然是不能解决的。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会接受公平的正义的许多简化形式的原因。我们只要回忆一下无知之幕、纯粹程序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相对)、词典式顺序、社会基本结构的两部分划分等等概念的那些理由就足够了。总之,各方希望这些或其它方法能够简化政治和社会问题,以便使正义的最终平衡——这种平衡由于比较集中的一致意见而成为可能——在价值上超过由于忽视道德情况的某些可能的相关方面而可能造成的损失。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应该由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去决定。尽管在原初状态中肯定也存在伦理的差别,但是从原初状态来看待社会环境的确能达到对问题所应达到的根本理解。接受正当和正义原则锻炼着公民之间的联系纽带,创造着持不同意见的人们相互礼让关系的基础。尽管在宪法问题以及更自然地在许多政策问题上,人们的一致意见可能常常被打破,公民们也能够彼此承认对方对于正义的良好信念和欲望。但是除非是存在着一种共同的观点一—这种假设缩小着意见的差别——否则推理和论证就会是毫无意义的,我们也就会没有任何合理的根据相信我们的信念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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