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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50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517 · 第九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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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从 0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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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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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种对自律和客观性的解释依赖于正义的理论。这种解释用原初状态观念来说明这两个概念的一致性。当然,假如可以相信人们将不选择这些正义原则,这些概念的内容就将不得不相应地变化。一个认为功利原则将会为人们承认的人,会认为只有按照功利原则去做才是表现了我们的自律。然而总的观念还将是相同的。自律和客观性还是要通过最初状态来解释。但是有些人已经用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来描述自律和客观性的特征。他们认为自律就是完全自由地形成我们的道德见解,认为每一个道德当事人的良心判断都应当绝对地受到尊重。因而客观性只是那些满足当事人自己自由地选择的全部有关标准的判断所具有的属性。①这些标准和采取一种可合理地期待为他人共有的观点可能有关系,也可能完全没有关系。相应的自律观念当然也同这样一种共同观点没有联系。我提及这些其它的解释仅仅是为了通过对比来说明契约学说的本质。

根据公平的正义的观点,不能说每一个人的良心判断都应当绝对地受到尊重,也不能说个人是完全自由地形成他们的道德信念的。假如这些论点是意味着,一且我们通过良心形成自己的道德意见(如我们所相信的)时我们总是获得一种按照这些意见去做的权利,那么它就是错误的。我们曾在讨论良心的拒绝时指出过,在这里的困难之处,在于决定一个人在何种程度上应当响应那些按照他们的迷失的良心(erring conscience)指导进行活动的人们(见第56节)。我们如何确定他们的而不是我们的良心是错误的,确定在何种环境中我们可以强制他们停止这种错误呢?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还是要上升到原初状态中去:当一个人在寻求把违犯我们每个人在那种境况中都会同意的原则的种种条件强加给我们时,他的良心是被误引的。如果我们是从那种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待这种冲突的,我们就能用那些有效力的手段来阻止他的计划。我们不是只在字面上尊重一个人的良心。毋宁说我们是尊重作为一个人的他,我们通过当必要时且仅当我们都会同意的原则允许时限制他的行为来尊重他。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都同意对所选择的正义观念承担责任。只要恰当地遵循正义的原则,我们就没有违反我们的自律。而且,这些原则规定了我们在许多场合不能推卸我们对他人所做的事的责任。那些有权威的人们对他们所实行的政策和所推行的教育负有责任。那些在以绒默来实行不公正的命令或帮助邪恶的计划的人们,一般地不能以不其了解情况或把错误的责任推给那些地位更高的人们来自我辩护。这些问题的细节属于部分服从理论的范围。在这里根本的问题在于,最符合于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的那些原则本身使我们成为有责任的。否则自律就可能导致自以为是的意志之间的一种冲撞,而客观性就可能导致一种一贯的然而是个人特有的体系。

①见艾肯的论文《道德客观性的概念》,载于《理性与行为》(纽约,艾尔弗雷德·克诺夫公司,1962年版),第162—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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