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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51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529 · 第九章

书名
正义论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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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从 0 开始)
章节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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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妒忌问题

到现在为止,我一直是假定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并不是由某种心理学性质驱动的(见第25节)。一个理性的个人不受妒忌支配,至少是当他自己同别人的差别还没有被看作非正义的结果,没有超过某些限制的时候。同时,各方也不受导向危险和不稳定性的各种态度及各种支配或屈从倾向等等的影响。我一直把这种特殊心理设想为发生在无知之幕及各方关于他们的善的观念的知识之后的。对这些规定的一个解释是,只要可能,对正义观念的选择应当不受偶然因素的影响。出于我们希望各方选择的原则不受个人偏爱和环境影响的同样理由,所选择的原则和这些倾向方面的变化相比较应当是不变的。

这些假定同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联系在一起,并且,从原初状态观点来看,极大地简化了论证。各方不受个人倾向上的差别的影响,因而避免了这些倾向会引出的讨价还价的复杂情况,假如没有相当明确的知识,也就不会存在关于这些知识的那些态度结构,人们也就说不出他想达到何种协议,假如能达成某种协议的话。在任何情况下,协议的性质都取决于作为它的基础的那种具体假设的性质。除非我们能从一种道德观点并通过一批假想的特殊心理因素来说明所选择的原则具有某些与众不同的优点,否则它们就是专断的而不是合理条件的结果。同时,由于妒忌一般地被看作某种应避开的人们害怕的东西—至少是当它变得强烈时一那么合理的似乎是,只要可能,对原则的选择应当不受这种特性的影响。概言之,出于简明性和道德理论这两种理由,我一直采取着(原始状态的原则选择中)不存在妒忌和不存在对特殊心理的知识的假定。

然而这些倾向的确存在着而且必须以某种方法推断出来。因之我已经把对正义原则的论证分为两部分:第一个部分以上述假说为前提,并由到目前为止所提出的大部分论证得到了说明,第二部分将研究和所选择的观念相适应的组织良好的社会是否会实际上产生妒忌感和暗中破坏这个社会确认为公正的社会安排的种种心理态度。起初我们这样束推理,仿佛不存在妒忌和特殊心理的问题;然而在确定哪些原则会被各方选择之后,我们要小心地看看,如此规定的公正制度是否可能唤起和鼓励这些倾向到如此程度,以致使社会体系变得不起作用并同人们的善不一致。如果是这样,对所采取的观念必须重加考虑。但假如产生的倾向支持公正的安排或容易适应这些安排,论证的第一部分就得到进一步证实。两步程序的证明的基本优点在于没有任何特殊一组态度被当作前提。我们现在正在简单地检查我们的最初假设的合理性,检查我们借助于世界的一般事实的约束性而从这些假设中引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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